关于印发《南京医科大学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上级党组织对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新要求,组织部对《南京医科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南医大组〔2004〕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南京医科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南京医科大学委员会
2013年7月1日
南京医科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
(2013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提高发展学生党员质量,根据中央和省委对做好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准,提高质量,发挥作用,把优秀学生吸收到党内来。
第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四条 28周岁以下学生入党,一般应从共青团员中发展;发展共青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增强学生要求入党的积极性。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学,党支部要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其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指导他们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对于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优秀团员、学生骨干,党支部要及时吸收到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
1.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
2.提出入党申请三个月以上;
3.各方面表现突出:学习目的明确,刻苦认真,成绩优良;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和公益活动;关心同学,乐于助人;品行高尚,在同学中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4.经团组织推荐。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入党培养对象,由团组织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并对拟推荐的人选进行公示,具体按照校团委推优办法执行。
第七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
1.党支部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研究提出入党积极分子建议名单,并在两周内填好《南京医科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呈报表》,报学院党委(总支);
2.学院党委会(总支委员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学院党委(总支)将讨论通过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及《南京医科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呈报表》在两周内报党委组织部,领取《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1.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2.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的知识培训。学院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是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重要阵地,学院党委要通过加强对党校的管理来提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质量。
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做好学习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3.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将考察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4.入党积极分子要积极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已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培养和帮助。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第九条 确定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不需要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对于未曾获得过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学习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内平均水平以下连续两个学期,或考试有不及格的学生,或行为失当受到处分的学生,当年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指导发展对象写自传。党支部负责人找发展对象谈话,并指导发展对象写自传。
第十一条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形成综合考察意见,并将发展对象的有关考察材料上报学院党委(总支)进行预审。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总支)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了解发展对象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以及对其本人的影响。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总支)将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按照南医大组(2003)41号文件《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反映。公示意见应如实写进《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总支)根据支部上报材料、政审、公示情况,对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进行预审。
第十六条 学院党总委(总支)将通过预审的材料报党委组织部。组织部对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抽查,发放入党志愿书。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八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本单位党支部的党员担任,可以是培养联系人,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第十九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
支部大会在实到有表决权党员超过应到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宜改期召开。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因故不能到会参加投票的有表决权党员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投票,会后也不再安排另行投票,但在党员大会表决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其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党支部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学院党委(总支)。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党总支一般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经学校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学生党员的学院党总支可以审批。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总支)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院党委(总支)汇报。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审批
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学院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总支)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学院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学院党委会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一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再报党委会审批。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学院党委(总支)将审批通过的学生党员的入党志愿书送党委组织部,领取《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二十五条 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学院党委(总支)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新党员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已经毕业离校,不能再办理入党手续。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学院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总支)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党委(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要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预备党员本人申请;党支部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听取意见,支委会审查;学院党委(总支)根据需要进行转正答辩;公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报学院党委(总支)审批。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后,组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征求意见,全面了解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作为支部考察其能否转正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将初步审查通过,拟转正的学生党员材料报学院党委(总支)审核,由学院党委(总支)负责转正答辩和公示。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答辩
在预备党员转正前,一般应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一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参加转正答辩。参加预备党员转正答辩的对象,一般从拟转正的预备党员中由学院党委(总支)随机抽取。
答辩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或7人。答辩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总支)委派,答辩小组应提前告知答辩对象做好准备。答辩会应邀请一定数量的师生代表列席。
答辩程序包括:答辩会前发布公告;答辩过程分为个人陈述、现场问答、现场评议三个环节。答辩对象面对党员和师生代表就理想信念、党的知识和预备期表现等情况接受询问,公开答辩。
答辩时间一般每人不少于10分钟。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填写《预备党员转正答辩评审表》,转正答辩情况作为预备党员转正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学院党委(总支)对党支部提交的拟转正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预备党员个人基本情况、学院党组织联系方式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学院党委(总支)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总支)将公示、答辩情况如实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到党支部。通过审核的,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召开转正支部大会
支部大会在实到有表决权党员超过应到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宜改期召开。
在转正大会上,预备党员要作个人汇报,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对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分三种情况: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党支部将支部决议和表决情况写入《入党志愿书》。
第三十八条 党支部将《入党志愿书》报学院党委(总支)审批,学院党委(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一个月内讨论审批。
学院党委(总支)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由学院党委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出国留学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恢复预备期的工作程序与国家政策规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程序相同。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离开原单位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五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委(总支)必须高度重视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每年自查一次。学校党委将定期组织开展发展学生党员满意度测评和抽查。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委(总支)每年要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委(总支)要重视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员的选拔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 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并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修订之日起执行,原细则停止使用。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南京医科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