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学院实习生实习纪律和请假制度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2-27浏览次数:4871

  

        实习生必须遵守学校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遵守实习生工作职责。实习生应和医院医务人员一样考勤,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旷课)。
        实习期间不安排寒、暑假,一般节假日应在原地休息,需要离开本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春节假可根据医院情况进行调休。
        实习生的病假应有所在实习医院指定的就诊医生的诊断证明,并原则上在原地休息或治疗,如病情需要离开本地休息或转院诊治者,须经医院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离开。
        实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先书面向实习大组长和带教老师提出,并经实习科室同意,经医院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1天由科室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由医院科(医)教部门批准;3天以上,5天(含5天)以内由实习医院领导批准;5天以上者经医院同意后,再报学校批准,教务处备案。假满回医院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所缺实践内容需补实习。
        双选假总时间为2周(含双休日),用于学生就业面试、试用,每次请假须由用人单位提供面试时间证明,按时销假。双选假按需请假,不得挪用,不得一次用完。对于招聘单位需要试工的学生,最多请假一周,须按请假程序办理。以上所缺实习内容须补实习。
        凡未经请假(含未批准)离院,或请假后又无故超假,或未按规定履行请假(续假)手续者,一律按旷实习论处,并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